深圳出生登记需要哪些资料(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适用于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1.国内出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本市父或母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其中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
2.港澳台地区出生:在港澳台地区出生、且未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子女,可以随本市户籍的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
3.国外出生: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本市户籍的父(母)入户。
办理材料
申办材料 | 材料说明 | ||
1、入户方居民户口簿 | 属集体户无需提供首页。 | ||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
3、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 1.未婚:免提交; 2.已婚:提交《结婚证》; 3.离婚:提交入户方父(母)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入户方父(母) 无抚养权的,经抚养权归属方同意随另一方入户的,抚养权归属方须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 同意办理入户的公证书。 4.再婚:提交《结婚证》,新生儿属前次婚姻生育的,还需提交生父(母)离婚证明材料明确抚 养权。 5.丧偶: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 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 ||
4、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 例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 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 ||
5、其他情况 | 1.港澳台地区出生还需提供子女入境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国外出生还需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父母和子女回国时使用的入境证 件(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属非婚生育的,还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情况说明》父母双方同时到场。随父迁户的还需提供 父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4.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5.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双方共同到场签名确认 6.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或随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提供直系血亲长辈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适用于出生登记省内通办
申请条件
1.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均为境内人士,其中一方为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3.父母同民族;
4.婚内生育;
5.父或母为户主;
6.拟申报的家庭户由父亲或母亲为户主;
7.姓氏随父或随母;
8.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办理材料申办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 | 可使用"粤居码"替代身份证。 | ||
2、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 |||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 |||
4、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 例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 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 ||
5、实际居住登记证明 |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可使用"粤居码"或电子居住证。 |
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
适用于出生登记跨省通办
申请条件
1.在国(境)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均为境内人士;
3.父母同民族;
4.婚内生育;
5.父或母为户主; 6.拟申报的家庭户由父亲或母亲为户主;
7.姓氏随父或随母;
8.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
办理材料
申 办 材 料 | 材 料 说明 | ||
1、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 | |||
2、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 |||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 |||
4、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 例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 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 ||
5、实际居住登记证明 | 居住地与出生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可使用"粵居码"或电子居住证。 |
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新生儿出生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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